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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取消彩礼会成为趋势吗?

2024-01-20| 发布者: 浚县百科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阚纯裕剪辑/杜安琪):“彩礼”是传统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
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 阚纯裕 剪辑/杜安琪):“彩礼”是传统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有人礼尚往来、点到为止;也有人将彩礼看作衡量爱情的秤砣。

如今,彩礼不仅涉及夫妻和双方家庭,还延伸至社会领域,成为一些极端案件的导火索。

1月1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央视网《新闻+》栏目邀请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详细解读此次《规定》的新变化。

03:34
《新闻+》记者: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是在何种背景下的考虑?

张荆:首先,在农村,一些年轻人结婚的成本越来越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成本压力就是来自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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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的结婚率呈下行趋势,其中有些年轻人也正是因为经济压力才选择晚婚或不婚。在农村地区,有时高额彩礼已经远远超出一个家庭的承受力,导致这些家庭经济上陷入贫困。

一旦两个年轻人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因为此前支付了巨额彩礼,或者因支付彩礼所欠的债还没有还清,加剧矛盾,从而引发一些极端、恶劣的刑事案件。

此外,我们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尊重夫妻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过于追求高额彩礼,对于社会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在这些背景下,需要法律对彩礼纠纷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新闻+》记者:新版司法解释如何界定彩礼范围?婚前的礼物往来如何区分?

张荆:首先,婚前来往的这些财物并不是都能划进彩礼的范畴当中。彩礼的定义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礼金交付。现在有很多年轻人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准夫妻关系之后,就会举行订婚仪式。订完婚后,一些地方会有逢年过节给红包的习俗,不仅双方父母要给,男方家的亲戚们见到准儿媳也要给红包。除了红包以外,还会给女方买衣服,甚至给女方家送猪肉等多种形式的礼品。这些东西不能够完全归纳到彩礼当中,只能算作是人情往来。

另外,有些红包的金额比较特殊,比如“1314”“520”等。虽然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大家都知道“1314”指的是一生一世,“520”取的是我爱你的谐音。所以具有这种节日特殊意义或者其他象征意义的红包,不能算作彩礼。

《新闻+》记者: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其中规定,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这条规定因何得到进一步完善?

张荆:在过去,彩礼纠纷通常发生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诉讼是封闭式的诉讼,因为它只解决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但事实上生活是复杂的,有时彩礼会支付给女方的父亲或者母亲,甚至还有养母、祖辈等不同情况。比如由祖辈带大的孩子,可能彩礼就支付给女方的祖辈亲人。

如果使用旧有规定,两个年轻人作为诉讼主体,实际上真正收钱的人没有进入诉讼当中,这不利于查清整个案件的事实,就会导致还需另行起诉,这无疑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新闻+》记者:在此次《规定》中,哪些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张荆:我注意到这一次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只有两种:在一起共同生活和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比如登记领证后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在退还彩礼的时候要做具体考虑。

另外一种是支付了彩礼,却完全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我们在一些热点事件中也可以看到,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有些人三天后就不见了,借此索取财物、欺骗钱财。为了防止有这种现象出现,因此这也是一种要考虑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形是,无论是否登记,有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显然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一段婚姻关系,但婚姻关系没有缔结,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我认为司法解释更看重的是为这段婚姻支付彩礼后,这段婚姻有没有客观发生、实际存在,这是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一个判断标准。

《新闻+》记者:如何解读《规定》中“共同生活”这一标准?

张荆:探讨共同生活,要回到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具体的生活中纵向看待。

比如两个年轻人既没有登记,也没有结婚典礼,支付了彩礼以后就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春耕秋收、一起打工、孕育子女,完全符合普通夫妻的日常生活,并且周围邻居也了解这些事情。通过这些特征判断,他们确实已经属于在一起实际生活的情形。

我认为不太好用一个量化的指标去衡量共同生活的标准,比如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天或者生育了几个子女,因为生活是复杂的,判断他们是不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还要看他们双方对于各方家庭的融入程度、生育子女的情形等,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

《新闻+》记者:针对彩礼最新的司法解释,有网友提出疑问,女方父母给的嫁妆在财产方面该怎么算?

张荆:嫁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嫁妆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类同于彩礼的性质作相关认定。嫁妆与彩礼的区别只不过是支付的主体或者名称不一样,但嫁妆同样也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女方父母对年轻人新家庭寄予的美好愿望,从而给予的一些经济帮助。

如果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由于嫁妆产生的纠纷,也应当适用彩礼的相关规定。我本人曾碰到过类似案例,女方家庭的经济水平相对较高,两个年轻人结婚时,女方家赠送了一套房产和200万元的现金,并在结婚仪式当天,由司仪大声宣读出这些财物的内容。

类似这么大金额的嫁妆,双方如果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且结婚时间较短的话,也要考虑返还的问题。关于具体返还的形式、把握的原则和彩礼应该一致。

另外,嫁妆是否返还也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果男女双方还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没有构成完整的共同的经济主体,这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嫁妆很有可能认定为女方父母对于女儿个人的补贴或者叫作经济帮助,也就意味着这是属于女方一方的婚前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赠与房产时,即便是双方婚后,但房产属于女方父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女儿名下,实际上也算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是否返还要看嫁妆赠与的时间,也要看赠与的财物内容。

《新闻+》记者:您如何看待当前的彩礼纠纷问题?彩礼的内核是什么?

张荆:彩礼这种传统礼仪和今天我们的婚姻价值观并不矛盾,之所以现在不断有由彩礼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是因为有些人忽略彩礼的“礼”,只盯住“财”,婚姻也由此变成了敛财工具,女儿成了要钱的筹码。

我认为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一刀切”地将彩礼这一项风俗习惯或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直接拿掉,而是对于彩礼的支付和返还的情形作了一些必要的、适当的调整。此外,彩礼与女性在婚姻当中能否受到重视,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如今的社会关系中,年轻人之间的婚姻质量,关乎彼此的理解、尊重、认可等一系列和价值观有关的内容,而跟钱没有太大关系。相反,有的时候,钱会为一段美好的关系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原本两个年轻人可以坦诚相见,毫无防范之心,但是由于彩礼一方承担了过重的经济压力,心理上难免就会失衡。

所以用高额彩礼的形式确保婚姻的安全性、稳定性,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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